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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学院 师范类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评价管理与实施办法(试行) 潍院办字〔2021〕10号  

  刘作荣    2023-09-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  神,持续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建设,建立基于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 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  下简称《国标》) 、《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 13 号,以下简称《认证标准》)和《潍坊学院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实施方案》(潍院  政字〔201926 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目标是专业建设的灵魂和核心,是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依据, 统领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人才培养目标评价是从宏观层面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情

 况的评判,包括合理性评价与达成情况评价。

 第三条  人才培养目标评价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机构与责任人

 第五条  各学院是人才培养目标评价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体。学院成立评价工作 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院长、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院 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专业负责人、教学委员、教学督导、专业骨干教师和校外 专家等组成,其中,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为直接责任人。学院综

 合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配合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条  人才培养目标评价采取多方合议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外管理专家、 基础教育领域专家、同行专家、专业骨干教师、在籍学生、毕业后 5 年左右毕业生, 教育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实习基地管理人员及指导教师、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达成情况评价的内容和要求,选择适合对象参

 与评议。

第三章评价依据与评价周期

 第七条  合理性评价的依据是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教师教育相关政策,国家、地


 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战略需求,《国标》和《认证标准》,学校 办学与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用人单位对人才发展潜力、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的需求,

 毕业生主流职业发展需求等。

 第八条  达成情况评价依据。学生毕业后 5 年左右的职业发展状况。

第九条  评价周期。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每两年评价一次。

第四章评价方法

 第十条  评价方法。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坚持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综合应用直 接和间接评价、定性与定量评价等多样化的评价方式及策略。常用的评价方法包括个 别访谈法、集体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和专家评议法等。评价前需对评价方法进行选择

 和优化,合理性评价和达成情况评价分别至少选择两种评价方法同时进行评价。

第五章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各学院评价工作小组要对通过多种评价方法获得的评价结 果进行综合分析,按学校要求形成“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和“人才培养目标达 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包括专业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对象、评价 结果及分析、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分析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评价实施方案、相 关纪录、数据和结果使用情况)要完整、可追踪,由学院存档,至少保存六年。

 第十二条  结果应用。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全体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用于修订人 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完善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构等方面的工作,作为专业推进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实行教务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各学院具体组织 实施的运行方式。各学院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制定专业人才培 养目标评价实施方案,定期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进行评价;要根据 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评价-反馈-改进”闭环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促进教

 育教学水平持续提升。

 第十四条  强化审核机制建设。各学院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实施方案须经院长 审核签字后执行。评价分析报告经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

 备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在人才培养目标评价实施过程中,要结合专业特点积极探索创


新性的评价机制和模式,规范和优化评价工作流程,不断完善面向产出的评价改进机

 制。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