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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教育学院社团管理办法  

  刘作荣    2019-11-25  

 

 

    教师教育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践取向、终身学习”的理念,以培养师德高尚、专业基础扎实、教育教学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为目标,积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学生提供最适合的教育,为社会培养最适应的人才。学院现有社团十个,其中,校级社团两个:大学生心理协会、未来教育者协会;院级社团七个:十里安古风社,E公益志愿服务协会,六艺学堂,希音合唱团,PE运动联盟,且听风吟播音主持与口才训练社团,英语口语社。 为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潍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教育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三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五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社团活动联合会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社团活动联合会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严禁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2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潍坊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九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辅导员、所在院系团总支、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一致同意并报由社团活动联合会认可。

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社团活动联合会的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社团在征得社团活动联合会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十二条 初申请注册的社团必须有一年的预运营,经考核合格方可注册社团。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社团活动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社团活动联合会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团活动联合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社团活动联合会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须经校外事部门同意并报社团活动联合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社团活动联合会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社团活动联合会、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十九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社团活动联合会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二十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级社团经费由社团活动联合会统一管理,社团活动联合会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社团活动联合会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二十二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社团活动联合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社团活动联合会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社团活动联合会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二十六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社团活动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社团宣传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社团建立社团宣传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管理须事先向社团活动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对其社团宣传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管理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团活动联合会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社团活动联合会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联合会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社团活动联合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社团活动联合会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社团活动联合会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社团活动联合会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三十一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社团活动联合会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社团活动联合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社团活动联合会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社团活动联合会、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二十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第八章 社团模块管理规划

第三十五条 为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各社团之间交流合作、互动学习,更好地开展社团活动,让各社团学生全面协调发展,现将社团模块化管理。

即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在活动性质、类别有相似属性、宗旨的社团,进行联合模块化组织管理,以便有纪律、有效率、有组织、有计划地完成各项学校活动。

第三十六条 现有社团模块化管理分类如下:

(一)文艺类:

希音合唱团,六艺学堂,且听风吟播音主持与口才训练社团,十里安古风社;

(二)体育类:

PE运动联盟;

(三)公益类:

未来教育者协会,E公益志愿服务协会;

(四)教育文化传承类:

未来教育者协会,六艺学堂,英语口语社,十里安古风社。

第三十七条

(一)社团模块化管理灵活性较大,在今后时间内,将按实际情况增加社团模块化管理的分类。

(二)以上模块化管理分类仅供有效参考,具体活动所需模块化管理的社团,应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工组合。

(三)新社团成立后,亦将根据社团模块化管理条例,根据社团自身属性、宗旨,根据实际学校活动需要,与其他社团进行模块化管理合作。

(四)模块化管理合作的社团不能推脱自身应有责任,社团负责人应按照实际需求,共同规拟制定活动方案。如有发现有不公不正、假公济私、暗箱操作等不良行为,将按照本条例的第六章社团管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潍坊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