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督导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全面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的教学工作咨询督导机构,
旨在充分发挥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改革督促作用,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两年换届一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主任一般由学校
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采取聘任制,聘期2年,一般由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责任心强、师德高尚、业务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离退休或在职
高级职称人员担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分设文、理、工、艺等学科督导组,每个督导组设组长1
名,主要负责本组督导活动的组织开展、意见建议汇总处理和学期督导总结等工作。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组织调度和换届工
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对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执行、落实学校教学方面规
章制度和教学工作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督导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
第九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督教与督学相结合、检查与评价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通过听课、实地检查、抽查教学文案等方式,对任课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
的各教学环节进行督促、检查、评价、指导。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应根据学校安排,有计划地开展教风学风考风的督导、教学环境与教学秩序的检查、教学评价、教学专项评估等活动。通过座谈会、调查等
方式,征求学生对教师教学和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针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撰
写研究报告,提出意见建议,为学校教学改革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定期组织学习交流,了解高等教育
教学改革和发展情况,不断将教学改革和发展新理念融入教学督导工作,不断提高督
导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教学督导委员会会议,安排布置教学督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教学中发现的问题。教务处负责做好会议组织和会议记录,定期编发会议纪要。各督导组可不定期组织会议,安排本组的督导工作,征集汇总各督导委
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过程中,各督导委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客观公正,保守
秘密。自觉配带相关证件,按规定完成督导工作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督导组组长每学期末负责将督导委员的听课笔记、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评价表、督导工作记录进行汇总,形成学期教学督导工作总结报送教务处,由教务
处负责汇总、存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保证教学督导工作正常开展。学校根据督导委员每学期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的津贴补助或工作量补贴,对在督导工
作中表现突出的督导委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教学督导工作,支持学校督导委员会开展教学督导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院级督导组织,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所有课程各教
学环节的检查、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潍坊学院教学督导室工作条例》(院教字〔2001 〕11 号)同时废止。
2017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