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明确全员育人导向,巩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 牢固树立课堂教学主阵地思想,健全和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倡导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每学期深入教学课堂一线,全面了解和掌 握教学工作动态,更好地服务教学、服务师生。其中,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组 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人才工作办公室)、 教务处(教学质量评建办公室)、科研处(学报编辑部)、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 工作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络信息中心与其合署)、团委等职能部门负 责人和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教务处各科室负责人等每学期必须参加听课活动。
第三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 学时,其中思政类课程 不少于 1 学时。相关部门领导干部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2 学时,各学院班子成员每
学期听课不少于 4 学时。
第四条 听课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听课课程应为学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正常开 设的课程。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听课原则上应面向本学院的任课教师,其他领导干部 听课面向全校进行。听课覆盖力求全面,听课课程要有计划性、针对性,要加强对思 政类课程、专业课程、基础类课程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关注课程的督导;听课面向的教 师要有各级各类代表性,要重视对高级职称教师、高学历人才教师、青年教师、外聘
教师(包括外籍教师)等的督导。
第五条 听课过程中,除了对教学设计、教学方法和手段等常规性内容进行督导 外,要加强对教师教学态度、教学内容,特别是涉及意识形态领域有关内容的监督和 指导。要加强对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的督导,确保课堂教学过程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
向,以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领学生。
第六条 听课活动以督导为主,结果反馈可不作量化评价。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 见或建议可直接向任课教师本人进行反馈,也可采取座谈等形式向教师所在学院进行
反馈。对听课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方面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学院)反馈并限期解决。
第七条 听课活动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听课活动要在不影响各学院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进行,听课人员应配戴教务处统一
制发的证件开展活动。
2.听课活动以学时(一节课)为单位,听课人员要保证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 课堂纪律,不得影响和干扰师生正常教学活动。
3.听课人员要做好听课记录,记录内容要详实、认真、准确和有针对性。
第八条 听课活动的管理部门为教务处:
1.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听课活动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安排。
2.学校各职能部门的听课活动原则上自主完成,教务处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3.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听课工作由各学院组织,纳入各学院教学督导整体安排。
4.听课记录本由教务处统一配发,每学年一本。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听课记录由
各学院负责留存,其他领导干部听课记录本每学年收取一次,由教务处负责留存。
5.将领导干部听课纳入学校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教务处负责在学期末对相关听课数
据进行统计,并对有关听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质量监控。
第九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潍坊学院听课制度》(潍院政字〔2010〕 93 号)同时废止。
2021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