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 涵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 、 《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教师〔2017 〕13 号)和《潍坊学院师范 类专业认证工作实施方案》(潍院政字〔2019〕26 号)等精神,科学评价专业课程体 系的合理性和课程目标达成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课程教学和课程体系持续改进的依
据,结合学校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 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包括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和专业课程目标达成度评
价两个方面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 业负责人责任制。学校统筹安排全校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 各学院负责对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
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 合本专业的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 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
示并做好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六条 评价依据。课程体系在通识教育课程、专业主干课程、专业拓展课程、 教师教育类课程和实践课程设置中达到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设置合理体现专业学生毕
业后 5 年左右的培养目标;课程体系中的课程学习能够培养学生的人文底蕴和坚定的
从教意愿;课程体系中的课程学习能够培养学生的教师职业素养;课程体系中的课程 学习能够让学生具备扎实的学科素养和学科融合能力;课程体系中的课程学习能够让 学生熟练掌握学科教学的信息技术相关知识与技能;课程体系中的课程学习在学科基 础知识培养方面、在师范生技能培养方面能够满足行业发展和社会需求。
第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各学院教学委员会、教师、在校生、毕业生、 地方教育专家、用人单位和同行专家为评价主体。各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和专业负责
人为评价责任人。
第八条 评价方法。为全面、有效地进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 与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现场评价与网络 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各评价方法合理、可操作。具 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查反思、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校际交流、问
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九条 评价周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体系设置评价周期原则同培养方案, 每 4 年进行一次修订,每 1 年或 2 年进行微调。形成“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记 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
评价记录要求完整、可追踪,为课程体系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第十条 评价结果的利用。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 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至少保存六年。通过举证,发现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
及时优化课程体系。
第四章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 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
要求达成度评价是否合理和可信。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 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课程组负责人为课程目
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
第十三条 评价方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的方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 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
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按学期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
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和
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至少保存六年。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 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发现课程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存在的问题,评价方 式存在的问题,教学内容与考核内容存在的问题等教学过程中存在的教学短板,有针 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帮助专业结合培养目标与
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各专业在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过程中形成 的文档,包括评价实施办法、评价过程性材料、评价报告、整改材料等,由各学院整 理存档,要求材料完整、可追踪,至少保存六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