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学术管理体系,探索教授专家治学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潍坊学院章程》《潍坊学院学术委员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师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和师生学术权益。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不同学科和专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个别博士学位人员组成。人数为7-9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中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不少于1人;担任本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不少于1/2。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荣获省市级以上人才称号、博士学位人员优先考虑。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基层教学学术组织提名、院长提名(不超过2人)两种方式产生。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根据提名情况,研究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预审,并由学院教师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工作组,研究学科规划、项目评议、人才评价以及学风建设。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相关事项:学院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学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学院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院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评定学院相关事项: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学院评定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提出咨询意见的事项:学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学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对外重大合作项目;学院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总结和工作报告制度。根据情况报告相关工作,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等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备。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公布实施,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11日